(质检科函〔2012〕13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9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运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加快发展,促进出口,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好对龙头企业地理标志调研
1、要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组织好对辖区内涉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的调研,了解企业运用地理标志制度加快发展的实际需求。
2、针对调研情况,协调当地政府提出龙头企业名单,组织做好实施支持的行动方案。
二、支持龙头企业运用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1、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和组织运行,发挥龙头企业的重要作用。
2、优先鼓励龙头企业申请专用标志,注重龙头企业的地理标志使用的引领作用,做好对龙头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指导服务,支持其地理标志维权,切实保障龙头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龙头企业地理标志示范引领作用
1、要鼓励龙头企业在地理标志行业组织运行中发挥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业自律保护。
2、要引导龙头企业广泛参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鼓励其依托示范区平台在质保、标准、生产管理等方面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发展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生产经营。
四、组织对龙头企业地理标志的专项服务
1、要根据龙头企业的实际需求,组织好对龙头企业地理标志的诸如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专题咨询、技术培训等专项服务。
2、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或举办地理标志产品的展示推介活动,提升对龙头企业地理标志的社会认知普及。
3、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交流,优先推荐龙头企业出口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注册保护,提升龙头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协调当地政府,为龙头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经营发展提供政策、资源和服务支持。
质检总局科技司
201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