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农业产业发展纪实 ——
贵州省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gzdlbz | 发布时间: 2015-10-12 | 43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0〕4号)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省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专项资金指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专项资金属于对项目的奖励、补助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标准化研究、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组建、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标准化基础管理等标准化项目和标准化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奖励或补助形式对技术标准研制等项目提供资金,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上年度和当年度已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完成的标准化项目可以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已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当年度正在开展的项目可以申请补助经费。

第二章  奖励补助的条件、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申报项目已在有关标准化行主管部门立项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申请奖励补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符合《贵州省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省的核心竞争能力;

(三)有利于提升重点优势产业、特色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四)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降耗减排、合理利用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提高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六条  奖励补助的范围、额度(见附表1)

(一)标准化基础管理和研究项目

1.标准化基础研究,对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对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标准文本采集及数据库建设,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4、覆盖全省标准化工作管理及服务的信息平台建设,建设开发期间,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能力提升及运行维护,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二)标准制修订项目 (一项标准只奖励一个单位,原则上为标准起草单位中我省排列第一位的单位,同一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3项)

1.国际标准制修订(一项标准,下同):主导(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奖补额度每项不超过50万元;主导修订或参与制定,奖补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国家标准制修订:主导(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奖补额度每项不超过20万元;主导修订或参与制定,奖补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地方标准制修订:只奖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奖补额度不超过15万元;修订,奖补额度不超过5万元;复审不超过1万元

(三)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类补助。

1.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总的补助额度分别不超过20万元和15万元,分三年拨付。其中,启动资金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视年度工作考核情况确定补助额度;

2.承担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总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其中,启动资金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视年度工作和考核情况确定补助额度。

(四)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类补助。

1.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工作进程及年度工作考核情况,分阶段补助。国家有经费支持的,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配套资金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国家没有经费支持的,每个项目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总计不超过60万。

2.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工作进程及年度工作考核情况,分阶段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50万元。

(五)标准化宣传、培训,每期不超过10万元。

(六)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参与国家标准化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不超过10万。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七条  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标准化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并作为主要承担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书面方式申报,须填报《贵州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申请表》,并视申报单位及项目性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项目立项通知或公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性材料;(补助项目)

(四)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项目鉴定验收合格的文件、公告、已发布标准及有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奖励性项目);

(五)其他材料。

    第九条  标准化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和项目实施情况和当年财政预算,提出奖补项目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计财处根据局长办公会确定的奖补项目方案,商省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确需紧急安排的项目和项目补助经费超过50万元的,由局长办公会专门确定。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补助性项目应当根据审定资助的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明确规定项目完成的目标、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和拨付的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完成项目;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的,可以申请延期。经批准延期后仍未完成的,停止资助。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支范围应与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相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省局及有关部门的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应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归还已拨付的全部资金,省局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标准化处每年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