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 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三) 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审核与核准
	  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
	  印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四、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一) 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
	  (三) 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当地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并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中明确的当地质检机构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
	  五、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包装标识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并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同时,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
	  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
	  六、费用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资料要求
	  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印刷装订。申报资料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