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农业产业发展纪实 ——
地理标志保护是否可以拍卖
问:
 
我们县的一个农产品申请了地理标志保护,在此之前同时也申请了相同名字集体商标.最近县里正在讨论如何使用这两个标志.有人提出把两个标志统一管理。并把商标纳入了国有资产,更有甚者提出把两个标志拿出来拍卖。我有2个问题:
 
1、两个标志是否可以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2、集体商标的和地理标志使用权是否可以进行拍卖?
 
 
 
答案都是否定的!!
 
1、《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因此,你以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该标志,因此不存在当作国有资产和拍卖使用权的问题。
 
2、《商标法》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第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
 
 
 
第十六条: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因此,地理标志是各地依法成立的申报机构经过向国家质量监督总局申报后取得地理标志保护权后,各地生产者只要符合条件并向质量监督总局申请获批准后就可使用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也就是地理标志。因此,也不存在当成国有资产和拍卖使用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