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农业产业发展纪实 ——
关于开展全省农特产品地理标志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文化局: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农特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实施特色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是打造区域品牌的重要法律途径。丰富的生物资源、众多的地理和生态环境类型、独具特色且承载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工艺,使得我省符合地理标志申请条件的农产品、畜禽产品、食品、中药材、传统手工艺品和工业品(以下简称农特产品)的数量众多。但迄今为止,我省仅10余个农特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与实际数量相差甚远。

按照《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年-2015年)以及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据此制定的“2007年度推进计划”,省知识产权局、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文化厅决定联合开展全省农特产品地理标志普查工作,掌握全省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农特产品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便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进地理标志的申请工作,为全省各地打造区域品牌、实施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奠定基础。现就做好农特产品地理标志普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特产品地理标志普查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强调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精神,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积极做好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农特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标准化进程、促进和保障农产品市场秩序,从而为提高农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一县一业”、“一乡(村)一品”建设,为打造一批上规模、竞争力较强的农产品品牌奠定坚实的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二、普查工作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对符合地理标志申请条件和经努力可以达到申请条件的农特产品进行调查摸底。普查工作的重点是:针对本地区某一产品所具有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详细调查了解该产品的这些特征与产地范围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尽可能收集以下资料:

(一)产品的技术标准;

(二)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 

(三)产品的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

(四)可能的地理标志申请主体;

(五)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三、各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牵头负责此次普查工作,汇总本辖区符合和经努力可以符合申请地理标志的农特产品的相关资料,形成普查报告。

四、为保证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各级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农业、工商、质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此次普查工作。组织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召开专题会,对本地区可能申请地理标志的农特产品进行研讨,提出待普查的农特产品名录,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

五、各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要结合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结合本辖区地道药材的情况,负责中药材的地理标志普查工作;负责食品和其它工业品的普查工作。

六、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农业标准化工作,以及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等,在广泛征集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按本通知第三项要求收集整理农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地理标志资料。

七、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注重挖掘具有地方特色、承载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工艺品,按本通知第三项要求收集整理相应的地理标志资料。

八、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角度,各地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要从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角度,对各部门收集整理的资料进行地理标志申请的可行性分析。对符合条件的,推进有关方面开展申请地理标志的工作;对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申请条件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九、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普查工作指导,对可能出现的跨县域的同一产品进行调研,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汇总本地区的普查资料,形成普查报告,并于8月31日前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十、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课题组,对各市、州、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贵州省地理标志保护分析报告》,制定《贵州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建议名录》。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文化厅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推进我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出台《贵州省关于开展地理标志工作的若干意见》。

特此通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贵州省农业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文化厅